申 诉
——警察拳打脚踢,刑讯逼供只为得罚款
我叫褚福荣,荆州沙市区人,由于我二十年的冤案,长期得不到纠正和赔偿,现将此冤案公诸于众,敬请新闻媒体和广大网民帮我主持正义,坚决维护一名悲惨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99年我在荆州市沙市区春来市场开了一家门店,做小商品袜子的批发生意,当时生意很兴隆,也希望将生意做得更大。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我向邻居店的熟人借钱筹集资金。1999年5月27日,邻居店的女性朋友愿意借给我2000元(当年的2000元相当于现在的几万元),于是我随同她去取钱,当我们行走在沙市塔桥路上时,突然被沙市区公安局立新乡派出所警察张谦强行带到了派出所,他们采取刑讯逼供、将我带手铐、用木棒和电棒打,逼我承认嫖娼,并对我说:你承认了我们就放你出去!为了能在早上6点我能赶到自己门面去接汉口发来的货,7点又要去送小孩上学,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被迫承认“嫖娼”,这时他们更加逼供,又不停地拳打脚踢,直到第二天早上8点,张谦强行将我带上手铐坐上警车,开到春来大市场游街,并当着沿途围观群众宣讲:“褚福荣昨晚嫖娼,要罚款,要拘留。”车到了我门面后,张谦又向我老婆讲:“褚福荣是你爱人吧,他昨晚嫖娼,要罚款5000元,只有你去救他,不拿5000元,否则就拘留15天。”
张谦说完后,将我推进警车,又送到了派出所关押,直到天黑了,我老婆才带了3000元钱来到派础所,向张谦求饶,才将我放出来,张谦收了3000元后,没有开任何发票和收据。后来3000元被派出所私分了。
因为这件事,由于张谦在我经营的门面前向围观群众四处宣讲我嫖娼,造成了我老婆心灵上的极大伤害,事隔不久,我老婆提出要与我离婚,并向法院提出了起诉。
1999年8月,沙市区中山法庭第一次开庭,因老婆张玲没有有效证据提出离婚的理由,法院宣布休庭了。随后我老婆又请了沙市区三鼎律师事务所孔令琼律师代理离婚案,代理费6000元。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孔律师带着张玲于1999年10月20日到立新派出所找了张谦帮助,于是张谦按孔令琼律师要求写了一份证明:“沙市商场职工褚福荣于九九年五月因嫖娼被我所治安处罚”。田中合所长盖了公章,孔令琼律师拿着这份造假证明递到了法院。
1999年11月,沙市区中山法院庭收到这份证明后,庭长熊中义开始对我进行人格上的侮辱,说我嫖娼,当时我与庭长大吵起来,我解释说:“自己没有嫖娼,你拿出法律依据来,只有区公安局下的裁决书,才能认定嫖娼。”11月24日法庭重新复庭,庭长熊忠义强行要我承认有嫖娼行为,我们又争吵了起来,事后我就退庭了。熊忠义庭长说我闹法院,并说你不承认我也要把你嫖娼的事写到判决书里面去,事隔不久,他将我强行带上手铐送到区法院副院长杨中奎办公室,杨中奎院长宣布说:“你闹法庭,现对你拘留15天”。于是熊忠义庭长又将我到沙市区拘留所拘留了15天。在拘留所,我收到了沙市区中山法庭(1999)沙中民初字第119号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被告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罚”。我被拘留15天从看守所出来后,心灵受到了巨大伤害。
在拘留前,因老婆提出离婚,导致我的债权人邹建刚担心我无偿还能力,就到沙市区法院起诉我,致使法院强行要我还1万元加利息2400元,合计1.24万元,区法院执行庭为了要我还清这笔钱,执行庭的严昌雄,强行将我经营的门面和仓库查封抵债,并要我把仓库货全部拖到法院。当时我拖了三板车货物到法院,同时法院又到我单位,罚单位1万元,还扣了我两年的70%的工资,我每月工资是480元,扣除300元,我每月只有180元的工资和我儿子过生活,这样过了两年,生活艰难,我就四处找别人借钱和儿子渡日。
由于沙市区法院用公安机关违法证明错判我离婚,导致我的经营的门面倒闭,货物流失,我欠下二十几万元的债务和利息。
为了还债,为了澄清我没有嫖娼的事实,我从拘留所出来后,一方面将已判决的违法离婚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到沙市区法院行政庭对张谦诬陷我嫖娼行为提起司法冤案行政赔偿诉讼。
上诉到中院后,2003年3月开了庭,庭长柯富银,代理审判长张重,我请了唐庚律师代理,当时张谦到庭就坐,我方有单位保卫科同事侯青青在场旁听,柯庭长宣布开庭后,多次问警察张谦,要求其讲明褚福荣嫖娼事实的经过,张谦当庭反复说明褚福荣嫖娼不成立,没有嫖娼,张谦也向我律师说明事实经过褚福荣嫖娼不成立。
在离婚的案件上,法院以1999年5月“因固”判决离婚(判决书文字(2002)鄂荆中民二终字237号)。
这个判决柯庭长张重法官,存在更严重的违法行为,此二审判决用“因固”的原因来判离婚是没有离婚法律条款依据的,也是违法判决离婚,没有运用离婚法律条款依据来判离婚,离婚法有六条,我一条都不符合,为了澄清自己没有嫖娼,我多次找区公安局申请,区公安局纪委作出决定:“嫖娼不能成立,要张谦所罚的款3000元退还给你。”然而张谦弄虚作假,在2002年,分两次退钱,这时我的债权人也在逼我还债,此时张谦落井下石,逼我写一份请求书后才愿意退钱,这时派出所黄教导员多次做我工作,硬要我按张谦意思写一份请求书,才能把2000元退还给我,我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就按张谦的意思,他报一句我写一句(我有录音),写完请求书,才退了我2000元,我说还有1000元什么时候还,黄教导员对我说这3000元是张谦个人用了,他老婆没有工作,张谦暂时拿不出来,你要体谅张谦一下,过段时间,张谦有钱了再退你。事隔两个多月后,张谦才将1000元退我了。然而张谦不死心,又将逼我写的清求书放进了法院二审离婚卷宗里,来证明我有嫖娼行为,随后又把张谦出具违法证明从卷宗里抽走,这样张谦又是第三次在害我,第一次他抓我嫖娼,第二次他出违法证明;第三次他又逼我写的请求书放进法院二审离婚卷宗里。然而身为中院民事庭庭长柯富银,代理审判员张重法官,将二审开庭没有通过质证的请求书让张谦放入法院二审离婚卷综里,并协助张谦做手脚,将张谦原来出具的违法证明抽走,就这样导致二审离婚案生效。其实二审离婚案没有使用离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六条,一条都没有使用,所以二审离婚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离婚判决是违法的。
司法冤案理赔路漫漫
从2000年元月我在拘留所收到沙市区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沙中民初字第119号判决书后,我拿着判决书,并又查找了一审卷宗,调取了张谦在1999年10月20日对我出具的违法证明,两份证据到沙市区行政庭找立案庭陈庭长提出请求赔偿,陈庭长对我说:“你拿这两分证明,我们不能受理,你要先向公安局提出赔偿,如区公安局不赔偿你再到法院来,这是行政赔偿必经程序。”2000年区法院下判后,由于行政诉讼法有这条原因,我开始依法向区公安局提出赔偿。
我找到了立新乡派出所又找了公安局局长,又找了市政法委,并给市政法委写了大量的信函,要求区公安局受理此案,直到2002年才受理了这一案,区公安局纪委陈书记受理此案后,陈书记反复调查、落实,核实后才作出了公函结论:“褚福荣嫖娼一案不能成立,没有事实依据,张谦出具的证明,没有法律效力,属违法证明,嫖娼一案的证据,应依据《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于2004年8月20日荆州市沙市区公安局不受理赔偿通知书,我收到时间是2004年10月11号,我向区法院提出赔偿一案时间是2004年12月30号,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整个起诉过程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第十四条:“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本案没有超诉讼时效,属正常起诉程序。沙市区行政庭受理此案后,通过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递交了证据,被告交换了三份证据,一份是区局《答辨状》。答辩状主要内容:“褚于2002年9月20日和2003年元月12日分别向我局纪委和市纪委反映立新派出所民警违法行使的申诉;2003年3月我局纪委调查后,认定立新派出所在审理原告涉嫌嫖娼一案中,存在程序违法,扣押3000元,和出具的证明等错误,根据分局纪委要求,派出所将扣的3000元钱退给了原告,由于原告的妻子在与原告的离婚案件中,向法院说明了派出所的证明,派出所向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原告离婚案件的审判员做了证明无效的说明,因此,在原告离婚案件二审中,法院没有采信立新派出所原出具证明的内容。我局纪委同时对办案民警提出了批评,派出所领导也对原告表示了歉意。”第二份是区公安局向《市局纪委的答复》。内容是“立新派出所民警张谦在办理褚福荣涉嫌嫖娼一案中,存在两点错误,一是没有严格依法办事,在没有履行裁决,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收取了3000元暂扣金;二是草率地向法院提供了褚福荣嫖娼的证明。”第三份是立新派出所干警张谦向法院出具的“证明《关于褚福荣涉嫌嫖娼的处理经过》”:认为这起治安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程序不合法,一是对褚的暂扣款应予退还;二是向法院说明派出所向律师出具的证明没有法律依据,治安案件的审理应以治安裁决书为准”。最后,通过辨论、执证、庭审结束后,庭长李冬,在2005年5月下判,其判决结论避开了《赔偿法》第三节第九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的途径》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第(2)项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先要走行政程序的规定的引用,用行政诉讼法受害人受到侵权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赔偿第四十一条规定,判决我超过了诉讼时效,判决内容含含糊糊不清,又没有引用法律条款,作出了说应该收到离婚判决就应该提起起诉,致使因李冬违法判决,使我赔偿一案没有得到赔偿。
我收到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05)沙行初字第26号判决书后,接着上诉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以一审理由,维持原判,致使我二审又没有赔偿。
接着我又到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行政庭周庭长开庭前,对我说:“你原来在荆州市人大夏主任组织召开的会,由区公安局赔偿你5万元你不肯,现在我来调解解决,加1万元,6万元解决,你看行不行”,如果行我就叫区公安局拿6万元给你,作调解解决。“我说不行,我不能接收,我财产损失太严重了,损失了八九十万,现在一审离婚判决书认定 ,光债务就有18万,6万元还债都不够,于是周庭长在2009年六月八日作出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维持原判,(2009)鄂行监字00045号,致使周庭长又违法的下了判决书,我的赔偿一案又没有赔偿。
我收到省高院判决书后,又向最高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最高法院受理我的案子后,通知我三个月后到最高法院去一次,在2013年4月份,我来到最高人民法院四楼行政庭窗口,这时受理我赔偿案的法官对我说:“你的案子,我们不能受理了,你走吧 。”我说你们不能受理,也要拿个判决书给我,这时我不肯走,过了一会,来了4个法警,不准我说,强行将我带出了最高法院大门,还你一拳,我一脚在我身上乱踢,边说边推:“你走,你走,你不走,就打死你”,把我拖出了大门。
我从北京回到荆州后,我的债权人天天找我逼债,上门砸锅、砸碗,闹了我不能上班,家里逼,单位逼,使我小孩在家做作业都没有办法,本来离婚就失去了母亲的小孩在心灵上受到了重大创伤,所以这归根于警察张谦的违法抓人,违法的出证明,法院违法的判决离婚,使我们合法夫妻解散,门面倒闭欠下债务,由于十几年的时间,债务利滚利,到2013年我已欠外债高达30几万,我在单位上班工资每月400多元,还要养活一个小孩,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找沙市区政法委史书记,和区信访办代局长,最后在区政法委史书记的调解下,为了维稳,同意补偿15万元作为临时解决债务问题,并提出你不要再到北京去了,如果去了北京,这15万元就不给了,为了控制我的行为,史书记将这15万元用了3年时间,每半年给2、3万元,直到2015年才将这15万元给清。
这15万我也分期还给了债权人,但也只还清一部分,一审判决书上认定债务18万,这15万还本都不够。
后来我又继续找史书记,说自己60岁了,13年了养老金的社保我都没有交怎么办,史书记和代局长共同商量,四处酬资4万元在2016年3月才补交了我的社保金,另外我找别人借了几万补进去,现在我还欠债十多万元。
在1999年12月到2000年元月,我被区法院无顾拘留15天中,区法院下文送到我单位,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我单位领导知道了我在外嫖娼一事后,对我进行处分,没有给我分福利房,我当时是单位保卫科干警,有30年的工龄,本单位其他人没有10年工龄也还分了一套上100平方的住房。更严重的是单位要我提前下岗,这些都是因为警察张谦一张违法证明造成。害得我家庭破碎,妻离子散,至到今天我还和儿子住在一起,过着艰难的生活,因有外债无法再婚。同时更让人气愤的是,因为嫖娼事件和法院的关押,他们将我名字注入黑名单,导致我上火车过安检时警报响起。
我每次去坐火车,进站要验票,安检处警报铃声响就响,铁路干警对我全身进行特别检查,每次我会在火车站与干警争吵,为此我将此事反映到区政法委史书记那里,史书记听了我的情况介绍,他亲自到火车站将我的黑名单取下了。可是到了今年2018年5月,我乘坐荆州到潜江的火车,进火车站安检时又响起警报,我又被拉进了黑名单。在今年10月中旬,我专门到区政法委找了黄书记反映情况,可是一直得不到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在此,我强烈要求上级领导主持公道,对我司法冤案进行合理的赔偿,所有的这些都是由于警察张谦的违法办案,导致了我在社会中的荣誉严重受损,同时他给法院提供违法证据,导致我的离婚案错判,造成经营门店关闭,债主上诉法院,致使我债台高筑,并促成法院送判决通知书到我单位,造成单位没有分福利房给我,并让我下岗,法院将我的名字上了黑名单,出行交通受到歧视等系列伤害。
我相信有党和人民会为二十多年的冤案纠正,并得到妥善合理的解决(赔偿证据在附件中)。
申诉人:
2018年12月18日
转载:http://www.51fengyu.com/a/law/2018/1220/2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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